3月25日,记者从市市场监管局获悉,该局在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保健”市场百日行动要求,出台了《关于健全直销会议报备制度及加强对经销商规范管理的10条意见》(下简称《十条意见》),为直销企业规范经营订立了长效规矩。
据介绍,《十条意见》重点对直销会议报备及经销商监管事项进行明确,对长期以来监管边界较为模糊的直销会议、经销商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如,直销会议是指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组织的,含有产品推介、营销方式、计酬制度、加入方式等内容介绍的聚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研讨会、激励会、表彰会、产品推介会、业务沟通会、美容或者健康营养讲座等);经销商是指具有独立的经营主体资格,根据与直销企业签订的经销合同,以批发或零售方式销售直销企业产品或者为直销企业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包含但不限于专卖店、加盟店、工作室等。从而将直销企业及经销商在各地的集体活动、销售行为都纳入了日常监管范围。
同时,重点对企业的主体责任及禁止性行为进行明确,如,指出直销会议的承办主体是直销企业或其分支机构,直销会议不得以经销商名义组织召开;直销会议不得包含夸大产品功效、夸大奖励制度、贬低同类其他产品等欺骗、误导、虚假的宣传和强制推销行为;直销会议讲授内容应以全程录音或录像形式进行保存备查;会议现场不得出现呼喊口号、大声喧哗等夸张、不雅行为。并对直销会议的报备方式方法及内容要求进行了细化。特别是改变以往企业一次性承诺为时时警醒。如,对在各地举办的直销会议,要求直销企业或分支机构应派管理人员到现场监督。直销企业每一次会议报备时,要同时向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一份直销会议承诺书,承诺做到“十不为”,主动履行守法、诚信经营第一责任和主体责任的职责。
据了解,近年来直销市场出现较多问题的是分布在各地、承担着分销业务的经销商,该意见重点对此提出规范要求。如,要求直销企业对其经销商负有经营指引和行为约束的义务。规定经销商不得从事:招募直销员或从事直销经营活动;在固定经营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对直销企业、产品、计酬制度等有欺骗、误导、虚假、夸大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组织开展直销培训或者考试,或者以产品推介会、表彰会、讲座等形式变相组织开展直销培训;不按照直销企业的制度规定为消费者办理换货和退货;组织、参与传销活动或者为传销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或者以直销经营许可为幌子,以股权激励、资金盘、投资分红等形式从事传销活动。特别是针对一些经销商存在夸大、虚假宣传等误导、忽悠消费者行为的,明确要求直销企业应督促经销商在固定经营场所张贴《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直销产品退换货制度》。并在明显位置加挂警示牌,警示牌的内容为:“保健食品、保健器材、小型厨具不具有疾病治疗功能”、“保健食品不能代替药物”以及直销企业投诉举报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