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直销行业中,一直被人诟病的就是多层直销模式。
现实中,多层直销与传销,在实践中的运行模式是十分相似的。
但是目前,我国仅仅靠《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以及刑法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是十分难以区分的。所以,我国采取的方法是规避多层直销的规定,这样,就显得多层直销处于十分尴尬的状态,很难界定其究竟是合法还是违法。
首先,我们先要搞清楚,多层次直销究竟是一种怎样的概念?
直销活动一般在熟人群体中进行,而多层次直销则含有更多“熟人”因素。因为多层次直销发展下线往往要在熟人中进行,从这个角度讲,多层次直销就是利用原有的社会关系,即在社会网络中建立商业网络。以往人们在经济层面上对社会网络的利用多在消费方面,而多层次直销则消费还要利用社会网络去经营,甚至是规模经营。多层次直销将社会网络的利用制度化。
在“直销”过程中,知网员一般要向消费者介绍两样东西,一是介绍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二是介绍作为事业机会的直销计划。通过介绍,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服务),或(和)发展吸收消费者(不限于消费者)从事直销事业,成为其下线以获取相应回报。当然,下线要因获取事业“机会”而支付费用。而这个购买的事业“机会”则是和上线拥有几乎相同的权利。
“直销”人员的收入一般有两个来源:一是知网员直接将产品(服务)直接销售给“最终”消费者而获得的报酬;二是发展吸收下线(直接推荐或间接推荐的新知网员)以及培训下线所付出的体力和脑力劳动,通过下线把产品直接销售给“最终”消费者后,从下线的报酬中按照公司规定的奖金制度抽出相应的报酬。一般而言,并不是只要推荐了人员就可以获得第二部分的收入。第二部分的收入来源于你所推荐人员的销售收入,要是其没有销售收入,你就不能获得第二部分的收入。
在国外,多层次直销都有相对应法律明文。
我们可以看看邻近我国的日本和韩国对多层次直销是怎样定义及预防传销犯罪的。
在日本的《无限连锁链防止法》中,第一条目的中,就提出了传销犯罪的危害在于资金链的最终断裂,是利用人的侥幸心理,会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并要求国家和社会团体对传销活动进行预防和普法,以提高公众的警惕,减少损失。该法还在第二条定义当中明确的提到了,传销犯罪是无限制的以倍增的方式增加参加者,并指明,传销组织中,“位次在先的成员从排在其后的成员所缴纳的钱财中得到高于自己先前参加时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的资金。”这是传销犯罪区别于多层直销的两个重要的特征,有明确的特征,给传销犯罪以科学的定义,才能在司法实践中更好的预防传销犯罪。
韩国在其《直销法》中,把直销定义为,“直销,是一种交易,是一种对于在商店、销售部和营业处以及通商的产业部门列举出来的营业场所之外的地方的产品和服务,通过签订销售合同,进行销售并收取付款的交易。”其中,“签订销售合同”,就是吸取国内外多次出现重大直销诈骗活动的教训基础上做出的,这样,就可以从法规的约束上,防止直销诈骗活动的出现。
多层直销与传销有本质的区别,在韩国的《直销法》中,我们可以看出多层直销的特征主体以及销售模式。如其第八条规定,所谓特殊收益,是一种零售差价,这种差价是通过直销者向消费者销售产品和服务获得的。并且,它是一种发起奖金。其第九条还规定,发起奖金,是一种经济收益,是一种合法的经济收益。
由此可见,多层直销是一种合法的经济活动,只是其比较难以规制。但是难以规制并不是扼杀该经济活动或对其无视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