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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开展2012年直销企业报备信息审核工作

作者:郑州知网 日期:2020-06-04 人气:3389

  【发布单位】商务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商秩办便[2013]200号

  【发布日期】2013年3月1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直销业信息报送及统计工作的通知》(商办秩函[2012]213号)下发以来,绝大多数直销企业认真履行信息报备义务,按时通过商务部直销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报送了每月经营数据。从2012年报送数据情况看,大部分数据较为完整,但也有部分数据不准确或缺失。为提高信息报送的准确性,拟开展2012年直销企业报备信息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直销企业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本地直销企业对2012年每月报送的数据进行复核。各直销企业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数据项目说明要求,重点复核各项数据的来源及统计口径,不得虚报、瞒报数据,不得以部分直销地区、直销员,以及其他业务部门的数据充当直销企业的整体数据,不得将与直销无关的数据充当直销经营数据。

  二、经复核发现数据有误的,直销企业应填写《报备信息更正申请表》(见附件,可从信息系统下载),于2013年3月21日前报商务部和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直销企业申请更正数据时,应明确更正的月份;需对全年数据进行更正但无法分解到具体月份的,应对已报送的2012年12月数据进行一次性更正。商务部同意更正的,直销企业应于3月25日前完成数据更正。

  三、各直销企业应就2012年度报备信息复核情况(包括已报备信息情况、数据的准确性、更正情况等)形成书面报告,于3月26日前报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时将报告电子版报商务部。直销企业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认真监督、审核直销企业报送及更正的数据,督促直销企业严格履行报备义务,并将审核工作开展情况及问题、建议等于3月30日前报商务部。

  联系人:市场秩序司 戴毓高,外资司 邵伟

  电话:010-85093324,65197881

  传真:010-85093321,65197322

  电子信箱:fgc@mofcom.gov.cn

  商务部办公厅

  2013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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