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11月8日讯】(法制日报)2005年,我国颁布了《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12年来,各级工商机关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全面打击传销行为,有效遏制了传销蔓延,使直销行业的监管及禁止传销实现了有法可依。在两个《条例》规范下,我国直销行业取得长足发展。2016年,中国直销行业整体业绩规模位居全球第二。截至今年7月底,全国已批准直销企业92家,设立省级直销分支机构480余个、其他分支机构360个、服务网点近15000个,直销员约有330万人。
中国拥有庞大的人口,重视人脉礼仪,这种人文基础非常适合直销模式发展。可以说,中国直销市场在未来将拥有无限商机。然而,正因为直销是一种高效益的营销方式,自然有人利用这种方式,甚至假借直销之名,以不法手段谋取利益,不仅售卖假冒伪劣三无产品、以次充好,而且有可能走向金字塔诈骗,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进而影响中国直销市场的健康发展。
对普通消费者来说,区别传销和直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一是起点定位不同。直销是一种销售行为,销售的是企业的产品,目标是建立忠诚的客户体系;传销是一种以拉人头为敛财手段的行为,始终把“高投入、高回报”放在第一位,销售的是一种“机会”,并不关注和推崇产品的销售。
二是入门要求不同。直销不允许有高额的入会门槛;传销则有一个高额的入会门槛或等值的高额产品。
三是产品品质不同。直销从业人员销售的产品通常有比较公正的价格体系、正规的生产厂家、先进的生产设备及工艺流程,并配备齐全的生产手续,有优秀的品质保证;传销则是一种金钱操作,对产品并不关注,甚至只是纯粹的金钱交易。
四是工作模式不同。直销从业人员前期主要通过开发消费客户并销售产品从而转为管理消费客户、售卖服务;传销活动中,传销从业人员总是围绕着“寻找下线、拉取人头”的模式开展工作。
五是管理方式不同。直销企业管理比较严格,直销人员在从业过程中通常会有系统培训,宣扬通过劳动才能得到收获的辩证观念;传销活动中,传销从业人员培训的目的是给参与者“洗脑”,造成直销的假象,误导参与人员。
六是分配形式不同。直销活动中,推销员是不直接跟商品和金钱接触的,业绩由公司来考核和分配;传销活动中,上线推销员通过欺骗下线推销员来获取自己的利益,采用“复式计酬”方式,按发展传销人员的“人头”计算提成。
七是价值观念不同。直销活动强调劳动,奉行的是“按劳分配和勤劳致富”原则;传销活动中,传销从业人员和从事传销活动的企业通常在其系统文化的建设中强调“一劳永逸、一夜暴富”等价值观念和原则。
八是根本目的不同。直销活动的根本目的是拥有越来越多的忠诚客户群体,取得消费者信任,消费者愿意长期消费公司的产品,忠实于公司品牌;传销活动的终极目标是“走捷径迅速致富”,不断更换地点,不看重产品的未来发展,只注重吸纳金钱。
九是售后服务不同。直销活动通常会制定和执行良好的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制度;传销活动中,由于从事传销的人员通常是以产品作为拉取人头、发展下线的道具,交易完成后不允许退货,并往往伴随着各种各样的苛刻条件,根本谈不上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另外,直销员是指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销售人员。《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直销企业不得招募7种人员为直销员,即未满18周岁的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全日制在校学生;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和现役军人;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境外人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人员。而传销人员的构成颇为复杂。
此外,通过收取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变相收取费用发展人员,是非法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惯用的手段之一。因此,《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直销企业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作为成为直销员的条件。在活动范围方面,直销员只能在其隶属的直销企业的分支机构且设有服务网点的地区开展直销活动,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传销人员则是遍地撒网,没有地域限制。
朱国汉 (作者系原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打击传销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