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网网讯:8日,记者从国家食药监总局官方网站获悉,该局就《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条例》规定,网络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实行实名登记,并对承担管理责任,一旦发现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服务。如未尽到相关义务,将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消费者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买到假冒伪劣化妆品,可向入网化妆品生产经营者要求赔偿。网络方不能提供生产经营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方赔偿,但有权追偿。
此外,《条例》明确,违法生产、经营化妆品将被最高处以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