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网网讯:因为轻信保健品的虚假宣传,服用期间延误了正规治疗,安徽绩溪患者苏某某最终因癌症死亡——近日安徽省高院公布的这起案件引起多方关注,食药监部门专家称,在我国允许使用的保健食品18项功能里,并没有抗癌、防癌功能,而不少患者由于轻信虚假宣传,造成人财两失的惨痛结局。
公平而言,我倒不认为癌症患者的最终死亡是“抗癌保健品”完全导致的。癌症是不治之症,是生命杀手,患者的死亡有不可抗拒的因素,也有无钱看病的悲催,更有与死神搏斗的期盼。把癌症患者受骗说成是“不少患者轻信虚假宣传”也是寒冷的。
通过这则报道,我知道了一个常识。在我国允许使用的保健食品18项功能里,并没有抗癌、防癌功能。也就是说,在市场上热卖的保健品,是没有“抗癌保健品”的。那么,为何患者还是相信保健品具有抗癌、防癌、治癌功能?
这就不得不说说保健品的宣传了。是的,按照国家审批的保健品功效,确实是没有抗癌、防癌、治癌功能。不过,到市场上看看这些保健品,是不是很多就光明正大的说自己有抗癌、防癌、治癌的功能?一方面,在一些保健品的说明书和印刷传单上是写着这些功能的。另一方面,在药店里坐诊的“专家”也是说保健品有此功能的。甚至是在一些正规媒体上,也可以看到“抗癌保健品”的广告宣传。
既然,国家审批的保健品没有抗癌、防癌、治癌功能,为何市场上很多保健品都以“抗癌保健品”自居?这暴露出的是保健品审批“一批了之”漏洞。保健品在申报的时候是以其他名义申报的,在获得审批之后,就穿上了“抗癌保健品”的外衣,正是这个外衣祸害了痛苦不已的癌症患者。
审批内容是审批内容,宣传内容是宣传内容,于是,“抗癌保健品”也就在社会上嚣张了。监管部门不仅要做好审批工作,更需要做的是监管工作,不能任凭那些打着治疗癌症名义的保健品我行我素!
还想追问的是,为何“没有抗癌保健品”这个常识,我们的老百姓并不知道?为何我们都以为“抗癌保健品”是存在的?这还暴露出了知识普及的匮乏,既然国家没有审批“抗癌保健品”,就应该广而告之,让所有人都知道这个事实,在“抗癌保健品”任性的时候,监管部门是存在责任的。
当务之急,需对保健品来一次“验明正身”。无论当初审批,是以什么理由审批的,是哪个部门审批的,都应该进行一次全新调查。也就是说,将市场上的保健品进行重新审核,符合标准的可以继续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就应该坚决驱逐出市场。而对于那些借助保健品欺骗癌症患者的行为,也不能只是从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层面惩罚,必须提升打击标准,追究刑事责任。往小了说这是欺诈行骗,往大了说这是祸害生命。
“抗癌保健品”岂能只怪患者轻信?必须坚决打碎“抗癌保健品”这只害人的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