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网网讯:日前,《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正式公布,里边狠招还真不少,以后失信者的日子会越来越难过。
一、四类失信行为小心了,国务院点了你的名
此次《意见》提出,要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那么哪些是重点领域,哪些又是严重失信行为?
第一类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
第二类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
第三类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
第四类是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
有的“榜上有名”是好事,但上了这个“榜”的以后可要注意了!
二、国务院出重手,不讲信用后果很严重
有人可能会说,我失信又怎样?被点名了又怎样?日子还不是照常过,该怎样还怎样。但看了下边这些,可能就没那么“心宽”了。
1、失信,以后跟政府打交道就别想“顺畅”
如果失信,政府先要跟你“过不去”。例如,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另外,还“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一句话,失信了以后跟政府打交道就别想“顺畅”。
2、失信,就让你在行业里无法立足
失信还能在以前的领域安稳干下去吗?《意见》明确提出,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就是说,政府会通过行政措施让你在失信行业无法立足。
3、出境、买房、坐飞机、住星级宾馆,处处受限
失信不仅经商干企业受限制,出行、购房同样有“门槛”。《意见》指出,“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
4、想贷款,不光要比别人多付利息,还可能不贷给你
衣食住行“受限”,以后贷款也同样不方便了。《意见》说了,要“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如果你失信,以后想贷款,不光比别人多付利息,银行还可能不贷给你,因为你不诚信!
5、单位失信,单位负责人也别想免责
个人失信,个人受限是肯定的。单位呢?《意见》指出,对企事业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
也就是说,单位失信,单位负责人也难辞其咎。因此,单位负责人们一定要注意了,千万要做好“代表人”、当好“负责人”,不要因为失信问题被惩戒。
三、有罚也有奖!讲诚信不吃亏
有罚也要有奖,本次公布的《意见》既惩戒失信,也褒扬诚信。
1、树立典型,诚信者将成榜样
《意见》要求,将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确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优秀青年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树立为诚信典型。
2、讲诚信可享行政审批“绿色通道”
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措施等。
3、有“好事”,政府优先考虑讲诚信的
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加大扶持力度等。
4、对诚信企业可优化检查频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化服务等。比如,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诚信企业,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
5、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
《意见》说了,要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
6、大力宣传推介诚信市场主体
《意见》指出,在会展、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企业,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