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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化妆品虚假宣传如何维权?专家:可以主张“退一赔三”

作者:郑州知网 日期:2020-06-04 人气:104

  “8天肌肤犹如新生”、“68800人已经见证奇迹水带来的肌肤新生”……近日化妆品品牌欧莱雅因虚假宣传被罚20万元一事引发热议。11月25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十大虚假违法广告典型,其中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被点名。南都记者梳理发现,化妆品行业一直是虚假宣传的重灾区,韩束、倩碧、欧舒丹……均被国内外相关监管部门处罚过。


  大众遇到化妆品虚假宣传应该如何维权?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陈北元对南都记者表示,消费者要有监督的义务,发现有宣传不规范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应该主动向工商部门投诉。因为虚假宣传构成欺诈行为的,可以主张“退一赔三”,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发布虚假广告欧莱雅被罚


  相关通告称,当事人在重庆某百货有限公司“欧莱雅”专柜发布印刷品广告,其内容含有:“法国碧欧泉8天、肌肤犹如新生,愈颜、弹润、透亮源自活源精粹的愈颜力、奇迹水肌底精华露,无论年龄、无论肌肤状态、8天肌肤犹如新生、明星达人挚爱之选、众人见证8天奇迹、肌肤问题一并解决,68800人已经见证奇迹水带来的肌肤新生……”等用语。


  经查明,当事人属虚构使用商品的效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2019年6月,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


  目前,欧莱雅已撤回了所有的相关宣传资料。这并非欧莱雅首次被指控虚假广告,此前在法国、英国和意大利,欧莱雅都有产品因为虚假宣传而受罚或者警告。


  欧莱雅集团是法国的化妆品公司,创办于1907年,经营范围包括生产、行销并分销保健及美容产品,旗下拥有兰蔻、阿玛尼、科颜氏、巴黎欧莱雅等25个子品牌。目前,该公司在全球拥有283家分公司、42家工厂、100多个代理商。


  多个化妆品大品牌曾涉嫌虚假宣传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2018年消费者投诉举报呈现八大特点》显示,2018年,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共收到消费者投诉、举报、咨询1124.96万件,比去年同期增长20.74%。其中,升级类消费投诉猛增,化妆品消费投诉同比增长排名第一,高达246.7%。网购投诉高速增长,其中虚假广告成为主要投诉问题。


  长期以来,化妆品公司因各种形式的虚假宣传被处罚的案例并不少见。丝芙兰、韩束、倩碧、欧舒丹……均被国内外相关监管部门处罚过。


  2019年11月18日,丝芙兰(上海)化妆品销售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广告法》,被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罚款5万余元。


  2015年,佳洁士双效炫白牙膏因为宣称”只需要一天,牙齿就真的白了”,涉嫌虚假宣称被罚款603万元。


  2015年8月,因宣称“韩束晒美白”产品能使皮肤“越晒越白”,上海市工商局对上海韩束化妆品有限公司作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罚款1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14年4月,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发现欧舒丹品牌下两款产品,号称具有瘦身功效这一说法并不属实。于是对其处以45万美元的罚款,同时禁止该品牌未来再做虚假减肥广告。


  2014年3月,雅诗兰黛旗下倩碧的Repairwear Laser焕妍活力系列产品,因广告宣传语误导消费者,被意大利监管部门处罚40万欧元。


  为何化妆品领域虚假宣传事件频发?


  为何化妆品领域虚假宣传事件频发?北京科技大学法律系主任侯登华向南都记者表示,化妆品使用人群众多,但使用效果评价难度相对较大。化妆品特别是特殊用途化妆品有一定功效性,比如淡斑、祛痘、美白等效果,不同使用人群因使用方法、个人体质、生活习惯的不同,效果也具有差异性。但其实用看似科学的宣传话术“忽悠”消费者,也属于虚假宣传。据悉,“新广告法”第28条对虚假广告作出明确规定,并列出五种虚假广告可能情形,包括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


  对于部分化妆品企业因虚假宣传被罚的情况,不少律师表示目前国家对虚假广告处罚力度较大,但大多数消费者的维权意识薄弱,或者识别能力不强,所以较少主动维权。


  如何正确识别化妆品违法、虚假宣传?


  “100%纯天然”、“根治黄褐斑、妊娠斑、蝴蝶斑、肝斑”、“3天美白,7天还你靓白肌肤”、“一次见效,有效率90%以上”……化妆品功效宣传手段多样、话术层出不穷,普通消费者如何辨别化妆品虚假广告、夸大宣传?


  据悉,虚假广告,指广告内容是虚假的或者是容易引人误解的,一是指商品宣传的内容与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不符;二就是指可能使宣传对象或受宣传影响的人对商品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的联想,从而影响其购买决策的商品宣传。


  据悉,根据《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化妆品命名指南》,化妆品名称中禁止表达的词意或使用的词包括但不限于:(一)绝对化词意。如特效、奇效、超强、全面、全方位、第一、特级等;(二)虚假性词意;(三)夸大性词意;(四)医疗术语。如处方、药方、医药、各种疾病名称等;(五)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如抗菌、消炎、活血、脱敏等;(六)医学名人的姓名;(七)与产品的特性没有关联,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意。如解码、红外线等;(八)庸俗性词意;(九)封建迷信词意;(十)已经批准的药品名;(十一)超范围认定产品用途。如特殊用途化妆品绝对不得超过《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规定规定的九类特殊用途化妆品象征的解释,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得作为特殊用途。


  日前,“化妆品监管APP”已经上线,已有化妆品信息查询、化妆品知识科普、化妆品抽检信息发布等功能。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化妆品过程中,如果发现违法违规产品,也可以随时随地通过APP投诉举报。


  消费者遇到虚假宣传可以主张“退一赔三”


  大众遇到化妆品虚假宣传应该如何维权?广东省消委会法律顾问陈北元律师对南都记者表示,消费者有监督的权利,发现有宣传不规范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可以主动向工商部门投诉。据悉,按照我国广告法,一般情况下针对虚假宣传的处罚是广告费用的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或者是20万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为虚假宣传构成欺诈行为的,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55条规定,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赔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即“退一赔三”,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通过线上渠道如电商平台、微商等消费遇到虚假宣传,应该向谁索赔?陈北元介绍:“微商、发布者、电商平台甚至广告代言人都应该承担责任。”按照广告法第38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广告主应负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电商平台既是广告发布者,也是广告经营者,属于二合一的角色,对店铺发布广告应有审核机制。”


  虚假宣传相关法律条文


  1、经营者(广告主)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2、广告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广告法第37条规定的罚款,指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连带责任。


  《广告法》第38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广告主应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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