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直播在疫后期会继续迎来发展,这是互联网营销升级版。”近日,中央财经大学市场监管法律研究中心就“电商直播行业的发展与规范研究”课题召开论证会。中国政法大学市场监管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刘继峰表示,网络直播中的营销是有交互的,与传统的广告有明显的区别,对于其发展,我们需要持一个相对超前的发展视角来关注有关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市场监管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刘继峰
刘继峰表示,关于电商直播的对象或难点有几个特点:一是电商直播是一种高度的复合关系,除了营销广告外,从法律角看,可能还会涉及一些国家安全问题,还有社会文化道德问题。
其次,是具体部门法的问题,而部门法的问题又有多个部门法同时呈现,可能会出现在多个部门法的回应点上,到底应该怎么去把握,最后会呈现出一些比较技术性的东西,或者针对性比较强的点。“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法规落实上,甚至在实际操作上,要想提出一些比较具体的建议,存在一定难度。”刘继峰表说到。
“因为疫情原因,电商直播呈现出了暴发式增长。即便疫情结束以后,这种业态也会继续保留下来,也应该算作是互联网营销升级版。”对于研究的适度超前问题,刘继峰认为,研究要有适度的超前,或者说有一定发展的视角。在疫情中出现的一些特殊现象,是否要把它作为一个常态化现象去研究,可能还要关注5G状态下这营销的特点。
刘继峰表示,网络直播中的营销是有交互的,与传统的广告有明显的区别。5G状态下可能这种交互就不仅仅是这方发出一个弹幕,那方做出一个回应,而有可能就像现场一样,消费端问一个问题,卖方直接就回应,就相当于说把传统经济中的买卖关系放到一个虚拟场景,但在信息传达上是完全同步的。“这种关系是否还作为一个单纯广告关系?因此,在发展问题上,我们可以持有一个相对超前的发展视角来关注有关的问题。”
对于电商直播种新的形态业态的特点是什么?这些新特点是否达到了需要有法律关注的程度?如果传统法不能够应对,是不是需要制定一个相对专门性的法律?
“增加制定一个全国性的法律我觉得不太可能,因为毕竟大部分关系我们都用传统法还是可以解决的。”刘继峰表示,有可能像互联网广告那样,出台一个专门的部门规章来定位它的一些基本性的法律关系。
刘继峰指出,在不同法的关注点上,是不是也需要有一个中心?比如反不正当法,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共有7种行为,其中有5种行为可能会出现电商直播业关系中,有几种是大量出现的,比如说刷单问题、诋毁的问题、有奖销售问题等。“我们可以再确定几个法的重点,在一个法中以某几个方面作为重点研究对象。这样就可以避免一把抓,可能会呈现出更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