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国家工商总局就《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该征求意见稿,自明年3月15日起,三类商品将不再适用于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这三类商品分别是:(一)拆封后易导致商品性质改变、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对于此处调整,《办法》起草说明透露:消法规定了四类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同时规定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但实践中,经营者和消费者关于哪些‘其他’商品能够适用无理由退货存在不同理解,一些经营者甚至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类型进行扩大解释,一定程度上架空了消法无理由退货制度,往往导致消费争议发生。”《办法》起草声明解释称。
《办法》的另一处重大调整,是明确界定了“商品完好”的内涵和标准。将普通“商品完好”界定为: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等齐全。并进一步明确,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同时,《办法》根据不同行业经营特点和不同类别商品特性,明确了“商品不完好”的判定标准。其中包括:(一)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办公耗材、汽车耗材类: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二)电子电器类: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破坏、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或者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三)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商品受污、受损。
此外,《办法》还详细规定了无理由退货程序,明确七日期间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退款方式比照购买商品的支付方式,细化了使用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优惠、信用卡等情形下退款方式,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还创设了无理由退货商品检验及再流通的制度,明确规定,对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可以作为全新商品再次销售;对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而再次销售的,应当通过显著的方式将商品的实际情况明确标注。
而对于网络商品销售者违反规定,销售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且未通过显著的方式明确标注商品实际情况的,《办法》在其对应罚则中也明确:最高可处三万元罚款。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办法》原本是考虑以非强制性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指引》形式出台,并于今年2月曾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但在听取多方意见、几经论证后,为进一步加大对消费者的保护,强化经营者的责任,最终决定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出台。
此次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