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1月11日讯】(光明网)具体到权健案,无论媒体披露出的权健所为多么恶劣,从法律上讲,这些内容却都不构成剥夺权健所有的法定权利的理由。
来源:光明网
作者:光明网评论员
今天(1月11日)有媒体报道说,自1月7日权健实控人束昱辉等18名犯罪嫌疑人被依法刑事拘留后,“权健”就成为了烫手山芋,让许多律师事务所避之不及。报道援引北京某律所律师的话说,“权健的人来找我,说愿意出高额费用,让我们给束昱辉做取保候审,甚至要求做无罪辩护”,“我们所没有人会接他们的案子”。
律师接受不接受客户的委托,承接不承接客户的案子,是律师的权利。但是,不接受客户委托、不承接客户案子,却向媒体披露客户要约的内容,并且从法理的角度做出或变相做出对客户所要委托案件的法律判断或价值判断,这种做法实是有违律师的职业道德。尤其是在出于非法律的原因、慑于非法律的外在压力或想象造成的内在恐惧的情况下,却以法律专业的角度去开释不承接客户案件的缘由,这种“姿态”就更不应为法律专业人士、尤其是律师所采用。
律师的地位,是由其在法律和社会上的功用所决定。抽象而言,只要是法律案件,不论是何种案件,都不存在律师接受不了、不能承接的情况,这就如同没有法院不能承接的涉及法律关系的案件一样。当然,具体而言,每个律所、每个律师都有自己擅长的方面,在确保委托人的权利充分得到尊重、尽可能得以实现的情况下,承接那些自己相对有把握的案件,回绝那些涉及自己不擅长的法律方面、从而没有把握充分保障委托人权利的案件,是完全正常的。除此之外,也非常自然的,在恪守职业道德的前提下,接受不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承接不承接委托人的案件,其决定接不接的根据也反映了律所实力及其律师能力。
然而,在相当程度上,律师的地位及其所赖以成立的法律和社会功用,并不完全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法律信念和社会价值问题。如果律师没有符合其职业特点的独自法律视角和判断,如果律师遇到“疑难”案件就避而远之,遇到辩护方向与社议助推趋势一致的案件就争先恐后承接或放弃,那么,律师的价值、律师存在的必要性就必被弱化,乃至失去存在的根据。
具体到权健案,无论媒体披露出的权健所为多么恶劣,从法律上讲,这些内容却都不构成剥夺权健所有的法定权利的理由。正是这个理由,给了律师和以往或以后同类案件同等与同样的辩护空间。或者反过来说,权健的所为越是恶劣,其在法律上才更具有辩护的价值,对律师而言也才更加具有职业挑战性。作为未审判案件,权健当然有要求无罪辩护的法定权利,承接案件的律师也当然有遵守委托合同,为客户做无罪辩护的义务。当然,没有把握、甚或在法律上不认同无罪的判断,放弃接受权健的委托,并无不妥。但是将客户要约,尤其是将客户与社议相悖的要约披露出来,再加上自己的价值判断,讨巧公议,混淆职业道德与社会道德,并为其他可能承接此案的后来律师先设价值洼地,这无论如何都是“不职业”的做法。
实际上,权健的直销执照,正是其要求律师进行无罪辩护的根据。但是,也正是因此,究竟是律师依此而做的无罪辩护更能找出权健所为的根源,穷究直销执照发放过程中的种种颟顸、失责、渎职以及直销执照发放和监管等法规及其程序的问题,还是去难从易,仅做有罪辩护,从而放过权健之所以如此而为的根源性原因,这难道不是一目了然吗!显然,无罪辩护要面对的不仅仅是法律,还有涉抽象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