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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售保健食品 应“以网治网”向大数据监管转变

作者:郑州知网 日期:2020-06-04 人气:115

  你相信吗?一款果汁能治疗癌症,这是一家网售企业资深会员宣称的产品功效。


  近年来,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网售保健食品已成为主要的营销模式之一,各种名目的网店如雨后春笋层出不穷。网络销售在给人们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某些不法经营者也肆意进行虚假宣传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成为市场监管的焦点和消费维权的难点。专家指出,对网售保健食品经营活动,监管部门必须坚持“线上线下一致”的监管原则,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必须依法履行对销售方审核资质和管理的法律责任,真正落实市场主体登记制度,才能有效遏止网售保健食品违法乱象。


  网购保健食品要查验资质证明


  1月5日,据央视新闻披露,然健环球公司号称拥有一款能包治百病、有神奇疗效的保健洋果汁,这款产品名为诺丽果汁,原产地在美国,消费者只能通过然健环球公司香港网站进行订购。


  该果汁在该公司官网上被介绍为“机能性健康饮料”。资深会员在介绍产品功效时声称,能治疗白血病、癌症、失眠、痛风、肥胖、抑郁症等疾病。事实上,然健环球公司没有任何国内有关保健食品的审批和备案。


  中国保健协会副秘书长林如海介绍说,保健食品要有监管部门的审批或备案,产品包装上有“蓝帽子”标志。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说,没有“蓝帽子”标志的产品一律不能称为保健食品,只能称为普通食品或营养食品。目前国家批准的保健食品功能有27项,每个保健食品最多只有两项功能。凡是未获得监管部门批准保健功能的产品,而宣称具有保健功能、辅助治疗疾病功能和治病功效的,都属于非法宣传。此外,国家对保健食品的广告管理也有特殊要求。保健食品广告宣传必须经监管部门审批,获得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凡是没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保健食品广告宣传,都属于非法广告宣传。


  中国保健协会副理事长贾亚光指出,保健食品的虚假宣传分为两类:一类是带有“蓝帽子”的正规保健食品的虚假宣传,这类产品并不多;一类是假冒和“三无”产品,很多普通食品宣称保健功能和治病功效,这类产品属于绝大多数。目前,海外保健类产品进入我国市场的正规渠道有两大类:一类是由国家监管部门批准带有“蓝帽子”标识的直销和线下实体销售的产品,一类是符合现行跨境电子商务监管要求通过线上途径销售的产品。他提醒消费者,在通过网络购买保健食品时,一定要注意查看经营者是否在网站公示了资质证明。


  没有实体店不得网售保健食品


  据业内人士介绍,2009年,我国网售保健食品仅占总销售量的1%,到2018年,已经达到11%,近10年平均每年增长1%。


  记者了解到,目前,网售保健食品主要有以下四种模式:


  一是B2B模式,是企业之间的商业模式;


  二是B2C模式,是企业直接面对个人的销售模式,分为综合类网站、保健食品专业网站、网上药店、保健食品企业自建网站;


  三是C2C模式,属于个人之间的销售模式。


  此外,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开始尝试微信购物,庞大的客户群也吸引着许多保健食品商家进入微信平台。微信作为一个多元化的平台,兼具以上三种营销模式。


  同时,还有些企业采用线下和线上相结合的方式推销保健食品,通过线下宣传活动将潜在消费者拉入销售人员微信朋友圈,再通过微信朋友圈销售产品。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朱巍对《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说,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在经营活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网络食品经营者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并在主页显著位置公示相关资质。没有实体店经营资格的企业,不得在网络平台销售保健食品。网络经营者除了应具有实体店的资质外,还应办理网络市场主体登记。


  与此同时,网络保健食品经营者须遵守4项规定:网上刊载的保健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与注册或者备案信息必须一致。入网交易保健食品,应当依法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还应当公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并链接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保健食品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


  记者通过调查了解到,在阿里巴巴、京东商城等大型购物网站,商家都会经过比较严格的审查,会有相关资质证明的公示。碧生源、汤臣倍健等知名企业的网站也有相关资质的公示。而很多网站没有商家的备案信息,商家也不出示各种资质证明,有些商家提供的各种资质证明存疑。只要有消费者点击进入网站首页,立刻就会弹出“客服窗口”,客服人员就会引导消费者购买,而消费者上当受骗后很难查到网站经营者真实身份,很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目前,这类网售保健食品的商家大多没有实体店。


  应从传统向大数据监管转变


  朱巍表示,目前,我国对于网售保健食品违法行为的监管,主要依据《食品安全法》《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互联网交易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监管体系。


  他进一步分析说,近年来,参与网售保健食品经营主体与日俱增,同一个主体同时开展线下和线上交易的现象越来越普遍,这种趋势越来越明显。很多网上经营主体和消费者经常使用昵称而非真名,这给打击违法行为带来相当大的困难。网络保健食品经营的法律关系相对复杂,涉及信息发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线上线下结算、第三方配送等多重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更加复杂。加强网售保健食品监管必须抓住核心,在网络经营保健食品的全链条中,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供者发挥最为重要的纽带作用,必须坚持“线上线下一致”的监管原则,强化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监管,不断加强网售保健食品的安全风险监测。


  贾亚光表示,按照有关部门的现行规定,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保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监管部门管辖。事实上,由于网络保健食品经营的虚拟性和跨地域特点,网络违法行为实施地、经过地、损害结果发生地往往不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对行政管辖、案件调查、证据固定、处罚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带来很大挑战。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权,很多时候不能实现有效监管。只有实现线上线下、区域之间、部门内外等更广泛和更紧密的联动,才能切中要害,给予违法者更精准和更快速的打击。“任何互联网销售行为都不是法外之地,更应成为市场监管的重中之重。”林如海强调,网售保健食品具有违法行为取证难、交易信息核实难、实体地址定位难等特点,有关部门应从传统监管向大数据监管转变,大力研发互联网行政执法平台工具,凭借互联网技术“以网治网”,实现对全国网络违法信息的实时搜索封杀、违法证据固定、违法分子定位,有能力、有措施、有手段严厉打击各种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大力提升科学监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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