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检法办案,打击传销活动,要严格区分直销与传销、行政法上的传销活动与刑法上的传销活动,把握核心判断标准,绝不能任性办案!”日前,马庆钰、王文华等六位知名法学专家在北京发出这一呼吁。
据了解,有关专家参加“赫柏绿源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李书月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研讨论证会后,专门签署了一份“法律意见书”,向有关办案单位发出以上呼吁。
设立于河北省霸州市的赫柏绿源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的净化设备高新科技企业。自2013年以来,该公司立足中国本土专利技术,整合美国、日本、台湾尖端生化环保技术,开发了“全屋净水系统”,即赫柏绿源净水器、SPA沐浴器、能量花洒、中央净水机、净水壶、精密前置过滤器、活水杯等系列产品,以分层次计酬的直销方式,行销全国。
经查证,赫柏公司通过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与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其赫柏绿源牌系列净水机产品经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MA)检测,出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并获得河北省国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该公司致力于把“赫柏绿源”品牌打造成净水行业的知名品牌、一流品牌。为确保公司的产品营销方式合法合规,该公司于2016年11月向国家商务部申请直销牌照并获得受理通知单,并缴纳2000万元保证金。
然而,2017年3月,山东省商河县公安局在管辖权存在疑问的情况下,“积极”跨省办案,采取技术手段对赫柏公司进行远程监控,对该公司相关账户进行查询、冻结,并于2017年4月14日对公司高管李书月、樊红顺和江雄采取强制措施,对该公司和樊红顺、江雄的个人财物进行搜查和扣押,致使赫柏公司陷入停产、停业、经营无以为继的“濒死”境地。
商河县检察机关认为,赫柏绿源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在营销产品过程中,其主要负责人李书月、樊红顺、江雄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商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据此对其提起公诉。
2018年11月14日,商河县法院一审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书月、樊红顺、江雄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商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然而,国家行政学院法学博士、教授马庆钰,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文华,中央财经大学法学博士、副教授董新义,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姚树举等六名法学专家对此提出了异议。他们在仔细研读有关案卷材料后,通过充分、严谨的论证,一致认为:赫柏公司的产品真实,符合市场价值规律。李书月等人在产品营销过程中虽然采用多层次计酬方式,但主观上不具有骗取他人财物的犯罪故意,并未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或者侵犯他人财产权利,其行为不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不应被司法认定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专家们指出:从传销的产生、发展以及国外的情况看,正当的多层次传销活动是实现销售额快速增长的有效途径,如果运用得当,那么固然有利于企业发展。但是,由于对传销行为监管难度较大以及非法传销的巨大危害,我国出台了行政法《禁止传销条例》,全面禁止传销行为。与此不同的是,我国《刑法修正案(七)》在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时,并未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只处罚骗取财物的金字塔式传销活动。据此,行为人是否骗取财物,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所称“传销活动”的核心判断标准。
根据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对于没有取得直销许可的企业,为了扩大销售额,实行多层次计酬方式的经营模式,虽然违反了国家行政法《禁止传销条例》,但是,其传销行为的对象是真实有效的商品,只要能查明其目的不是为了骗取财物,只能认定为行政法上应予取缔的传销活动,而不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所指的传销活动。
专家们认为,赫柏绿源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在营销模式上实行多层次计酬方式,虽然有违国家《禁止传销条例》,但是,其营销对象的确是真实有效、符合市场价值规律的商品。赫柏公司采取多层次计酬方式的目的,只是提升产品销量,而不是为了骗取财物。因此,不能亦不应该认定李书月等人的行为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所指谓的传销活动。
据悉,李书月等人因不服商河县法院一审判决,已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济南市中级法院已受理李书月等人的上诉。法律专家们表示,期盼这桩牵涉山东、河北两省的案件能得到公开、公正的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