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第三次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11月1日。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增加了不得引人误解(第十一条)及合理使用(第十二条)的条款。其中广告中常见的“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的内容或将被禁止。此外,现行《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中不得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无依赖”等承诺的;含有有效率、治愈率、评比、获奖等综合评价内容的条款也重新列入。
《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保健食品标识、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和“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该内容与此前发布的《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要求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标签区域单独设置警示区,在标签上标注的警示用语一致。
扣在企业头上的宣传紧箍咒,好像越来越多了……
其他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的广告申请材料中增加了“(五)广告中涉及产品注册商标、专利等其他内容的证明材料。”同时,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与产品注册证明文件或者备案凭证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一致,无截止日期的有效日期不得超过5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