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发布,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里面有这么几条,给大家划了重点:
禁止利用包括会议、讲座、健康咨询在内的任何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虚假宣传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
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
字面上的意思很清楚,要把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药品彻底划清界限。
但是,同样的,也是把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划清界限。
这应该是件可堪欣慰的事情吧。
拿轰轰烈烈的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来说,监管部门有意在保健两字上打上引号,首次将整治范围扩大到诸如养生鞋垫、保健玉石等“保健”产品上,就是发现了乱象根源实际上来自宣传领域,并且最终的百个典型案例也证实了来自保健食品的问题远低于其他食品。
而随后曝出的“伪奶粉”案诱发了一轮针对产品易误导消费者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混淆的普通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
但是,无论行业如何希冀被正名,保健食品终究还是背了“保健品”的锅。
负面的舆论和监管的大棒最终还是全部落在了保健食品身上。比如在最近召开的人大会议上,原本年初整治的“保健”市场乱象直接就被落实成保健食品市场乱象,而总局也回复“即将制定《保健食品行业清理整治行动方案(2020-2021年)》,努力建立长效机制",以及"结合《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修改出台,加快完善保健食品监管的配套规章制度。"
保健食品不再背锅,在《条例》发布后可能有戏了。
不得混放,虽然让保健食品显得孤立,但又何尝不是让普通食品无法再混迹保健食品;
虚假宣传不再只对准保健食品,而是所有食品;
保健功能也被明确只属于保健食品。
违反了上述行为《条例》还设置了处罚措施,监管部门也有了明确的执法依据:
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之外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六十八条)
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六十九条)
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影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属于单位违法的,还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第七十三条)
我们终于可以期待,保健食品不再背保健品的黑锅,可能有戏了……
不过,一个产品是否具备保健功能,并不应该由行政手段来决定,而应该是科技。同样的产品,不申请蓝帽子声称了保健功能就进入了“保健”市场乱象圈,而拿到了蓝帽子保健食品就又变得合规,这本身就是个乱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