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在对《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修订的基础上,起草了《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该办法所谓“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设立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的申请、授予、履行及监督检查工作。外国(地区)企业的分支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其他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执行外资产业政策的企业,其登记管理权的授予和规范,适用该办法。
征求意见稿明确,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2003年2月1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实施的《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根据该办法取得的授权保留至2020年6月30日止,其间因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授权条件,未能取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确认的,该被授权局自2020年7月1日起不再行使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
征求意见稿提到,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未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授权,一律不得开展或变向开展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
办法还要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被授权局在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超越被授权范围、擅自转授权或委托不具备授权条件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拒不接受授权局指导或执行授权局规定、弄虚作假、消极懈怠、丧失授权条件以及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可以做出如下处理:责令被授权局撤销或者改正其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行为;直接撤销被授权局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行为;通报批评;建议有关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部分或全部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