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为什么要制定《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答:一是中央文件有要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等法治建设的重要文件,均明确提出要加强执法监督。二是执法实践有需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多、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一旦出现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既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损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执法权威。三是制度空白要填补。机构整合后,急需填补新组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缺乏统一规范执法监督制度的空白,因此迫切需要制定出台《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
问:《规定》中的执法监督是什么含义?《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答:《规定》明确,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主要包括层级监督和同级监督。具体是指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部门所属机构、派出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及其相关行为进行的检查、审核、评议、纠正等监督活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执法监督,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同时,《规定》明确,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实施执法监督,适用本规定。
问:执法监督由什么机构来实施?
答:执法监督工作是全局性工作,各相关机构按照分工协作的原则各司其职。《规定》明确,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内设的各业务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和相关规定,负责实施本业务领域的执法监督工作。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制机构在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实施执法监督工作。
问:执法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答:经过全面梳理市场监督管理职责尤其是执法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规定》将执法监督内容确定为9项:依法履行市场监督管理执法职责情况;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实施情况;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情况;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等制度落实情况;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其他需要监督的内容。
问:执法监督的方式主要有哪些?
答:与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相适应,《规定》将执法监督方式确定为10项: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听证;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政复议;专项执法检查;执法评议考核;执法案卷评查;法治建设评价;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督方式。
问:怎样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答:根据《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专项执法检查加强统筹安排,统一制定专项执法检查计划,合理确定专项执法检查事项。同时,《规定》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针对下列事项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重要执法制度的实施情况;行政执法中具有普遍性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交办、转办、移送的执法事项;社会公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事项;其他需要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的事项。
问:怎样开展执法评议考核?
答:根据《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执法评议考核,应当确定执法评议考核的范围和重点,加强评议考核结果运用,落实评议考核奖惩措施。同时,《规定》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针对下列事项开展执法评议考核: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行为是否规范;执法制度是否健全;执法效果是否良好;其他需要评议的事项。
问:怎样开展执法案卷评查?
答:《规定》对如何开展行政处罚案卷和行政许可案卷评查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针对行政处罚案卷,主要评查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合法;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自由裁量权运用是否适当;涉嫌犯罪的案件是否移送司法机关;案卷的制作、管理是否规范等。针对行政许可案卷,主要评查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是否合法;行政许可项目是否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实质审查是否符合法定要求;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案卷的制作、管理是否规范等。同时,《规定》明确对其他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事项,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问:对于法治建设评价,《规定》是否明确了具体操作办法?
答:《规定》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治政府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对本级和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治建设情况进行评价。法治市场监督管理建设评价办法、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哪些措施来保障执法监督的开展?
答:根据《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开展执法监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查阅、复制、调取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询问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开展问卷调查,组织第三方评估;现场检查、网上检查、查看执法业务管理系统;走访、回访、暗访;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问:针对执法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如何处理,《规定》是怎么规定的?
答:针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规定》明确了通报、约谈、纠正等处理方式和程序。一是相关执法监督情况经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在适当范围内通报。二是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法定执法职责中存在突出问题的,经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约谈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三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本部门所属机构、派出机构和执法人员存在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问:《规定》设置了执法监督通知书、执法监督决定书、执法监督意见书三种文书,分别在什么情况下适用?
答: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可能存在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经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书,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或者情况说明。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出执法监督通知书后,经过调查核实,认为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存在前述情形的,经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发出执法监督决定书,要求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限期纠正;必要时可以直接纠正。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普遍性问题或者区域性风险,经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向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出执法监督意见书,提出完善制度或者改进工作的要求。
问:《规定》从何时开始正式施行?
答:《规定》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2004年1月18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9号公布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2015年9月15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8号公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