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非法经营罪的二审判决,将安利有偿删帖的幕后行为推到了台前。
10月3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份刑事裁定书,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春鼎秋华(北京)公共关系咨询有限公司、北京环宇趋势科技有限公司等上诉,维持原判。
裁定书显示,北京迪思公关顾问有限公司、春鼎秋华(北京)公共关系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北京环宇趋势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九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均从事公关业务)和吴秋敏、何伟,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法院认为,上述公司和个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其中,迪思公司通过有偿删帖服务向安利公司收取巨额费用,非法删帖经营数额为5846971.98元,违法所得共计4415697.98元,为案件所涉金额最大的一笔。除安利外,委托删帖的还有辅仁药业、步长公司等。
安利公司花500多万删负面帖文
裁定书显示,此案由荆州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侦办,后向荆州沙市区检察院移交,检方向沙市区法院提起公诉,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沙市区法院管辖。
涉案人姜炜,39岁,是北京迪思公关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称迪思公司)总裁助理兼大数据中心负责人,2017年9月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荆州市沙市区法院一审认定,2015年7月至案发,北京迪思公司与安利公司签订了三份百度SEO(搜索引擎优化)合同。按照合同约定,迪思公司使用删除、屏蔽、下沉等手段,在百度搜索引擎上清理涉及安利公司的负面信息。
姜炜在担任迪思公司大数据中心负责人期间,为删除安利公司负面信息,通过QQ在网上找到专门从事有偿删帖业务的被告人吴秋敏、何伟。谈好价格后,姜炜将其部门搜集的相关帖文链接发给吴秋敏、何伟进行删帖。吴秋敏、何伟共为姜炜删除、屏蔽帖文1800余条。姜炜代表迪思公司向吴秋敏、何伟支付删帖费用143万余元。迪思公司通过有偿删帖服务向安利公司收取巨额费用,非法删帖经营数额为584万余元,违法所得共计441万余元。案发后,北京迪思公司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安利公司市场部助理经理姜某证实,安利公司与迪思公司先后签订了三份合同,分别是《百度SEO管理合同》、《2016年百度平台S**管理合同》、《百度平台搜索引擎优化管理服务合同》。SEO是指搜索引擎优化,这三份合同中的SEO项目就是针对关键词在百度搜索呈现的内容进行优化,使有关安利的正面信息明显露出,使有关安利的负面信息减少或不可见。这三份合同安利公司的项目负责人是王某,执行人是姜某。其中,《百度平台S**管理合同》约定的服务时间为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总价为1900000元,安利公司分三次向迪思公司付款共计1793300元;《2016百度平台S**管理合同》约定服务时间为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合同总价为8510000元,安利公司分三次向迪思公司付款共计8237623.40元;《百度平台搜索引擎优化管理服务合同》约定服务时间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总价为2680000元。迪思公司会定期把收集整理的安利公司负面信息汇总给姜某,姜某向公司汇报后把要处理的信息反馈给迪思公司,他们公司会开始安排下沉等工作,针对下沉效果不理想的帖子,他们公司会建议作删除处理,安排删除时,迪思公司要求姜某提供安利公司的营业执照、情况说明等资料,由他们公司找网站安排删帖。结账时,安利公司根据迪思公司提供的报价表校队无误后,迪思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安利公司广州总部的财务部将钱打入合同中注明的迪思公司对公银行账户。
被告人姜炜辩称,迪思与安利公司签订的三份合同本意并不是删帖,而是发布和撰写正面信息,对网络进行优化。584万不仅仅是删帖的费用,还有撰写、发布帖子的费用等。
由上可见,迪思与安利所签订三份合同,金额超千万。而根据湖北五环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2015年12月9日至2017年10月10日,迪思公司收到与安利公司签订的三个合同有关的删帖收入不含税金额合计5846971.98元,删帖支出金额为1431274元,涉嫌违法所得金额为4415697.98元。
仅两年夫妻俩删帖赚了190万
该案件核心人物,除了北京迪思、春鼎秋华、北京环宇、深圳市九富投资等公司之外,核心涉案人员还有吴秋敏、何伟夫妇。
安利公司大数据中心监测副经理魏某证实,在与迪思签订合同后,姜炜让魏某用QQ加了一个叫“小吴”的QQ。姜炜说公司项目中的删帖业务就找“小吴”。魏某加了“小吴”后,就按照姜炜的指示,通过QQ向其发送了安利公司SEO项目中整理的安利公司的负面链接,吴秋敏会反馈删除、屏蔽帖子的相关报价表给我,魏某通过QQ转给姜炜,姜炜审核通过后,魏某就让“小吴”操作删除。
一审法院认定,2015年9月以来,吴秋敏在网上大量承接他人委托的删帖业务,通过投诉删除或找其他删帖中介删除、屏蔽的方式进行非法删帖,事后向委托人以每条100元至2000元不等的价格收取服务费。何伟(吴秋敏丈夫)于2016年元月开始参与吴秋敏的上述犯罪行为。经查,吴秋敏、何伟违法所得共计190万余元。
经查,吴秋敏,何伟夫妇收了北京迪思公司143万余元,收了春鼎公司和环宇公司14万余元,共计158万余元。另外的32万余元,或与恒昌、善林等公司有关。吴秋敏称,他们删除的大多是在百度知道、贴吧、天涯社区、中华论坛、新浪等网站上涉及安利、恒昌、玖富、品今、善林等公司的负面帖文。
据了解,2017年8月11日,吴秋敏夫妻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刑拘;2018年8月13日被依法逮捕。
为什么是“非法经营罪”?
沙市区法院判决书中载明,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结合控辩双方的辩论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就是本案被告单位、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具备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判决书对此做了详细的说明。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在信息网络上从事有偿删帖服务,构成非法经营罪,必须具备以下要件:一、违反国家规定;二、以营利为目的;三、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有偿删除信息服务;四、扰乱市场秩序。
沙市区法院认为,本案被告单位、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上述构成要件,构成非法经营罪。理由如下:
1、被告单位、被告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规定。国务院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本案中被告单位和被告人从事有偿删帖服务,均未取得国家相关管理部门的许可,违反了国家规定。
2、上列被告单位、被告人均向委托方收取了巨额费用,获取了巨额利润,符合“以营利为目的”的情形。
3、上列被告单位、被告人均存在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有偿删除信息服务的行为。即使其接受用户委托向网站投诉,删除诽谤信息,收取费用,获取利润,仍属有偿删帖服务行为。
4、上列被告单位、被告人的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虽然本案中删除的信息有很多是网络诽谤信息,但由于本案被告单位、被告人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从事有偿删帖服务,其行为扰乱了信息网络服务市场管理秩序。
据此,沙市法院认为被告单位、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迪思公司被处罚金450万,相关人员被判6年9个月
沙市区法院认为,迪思公司、春鼎公司、环宇公司、九富北京分公司、吴秋敏、何伟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沙市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北京迪思公关顾问有限公司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500000元。
二、被告人姜炜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00元。(已预缴)
三、被告单位春鼎秋华(北京)公共关系咨询有限公司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300000元。
四、被告单位北京环宇趋势科技有限公司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300000元。
五、被告人李东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00元。
六、被告人王召明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00元。
七、被告单位深圳市九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已预缴)
八、被告人吴秋敏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
九、被告人何伟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
一审判决后,除姜炜和周子潇外,其余人员均上诉。上诉理由有一条:删除的是诽谤信息,没有社会危害或者社会危害不大。
2019年8月,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安利公司对此事如何回应,新浪潮昨天下午4点采访安利公司相关负责人,截至发稿未获回复。后续进展,新浪潮将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