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6日讯】(中消报直销动态)每年3月,有两件大事举国关注,一个是召开“两会”,这是国人政治生活中的大事;一个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这是国人经济生活中的大事。每逢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消费者扬眉吐气,买东西一不留神就粗声大气;经营者、生产企业则个个小心翼翼,惟恐有个什么闪失,从而成众失之的。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教授刘俊海认为,3·15不仅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也应成为企业对消费者的感恩节。直销企业概莫能外。在去年年底国家工商总局竞争执法局召开的直销行业法律法规问题研究座谈会,刘俊海教授再次强调了这一观点。
刘俊海认为,在全球金融危机影响日益深刻的今天,强调企业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强化企业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是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的金钥匙,是加强企业社会责任品牌建设,避免诚信株连负面影响的关键,是弘扬消费者主权文化、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也是向弱者倾斜原则的现代法治文明的重要标志。此外,强调企业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有助于推进我国的商业文化建设,培育良好的社会诚信环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以及社会的全面进步。
企业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既有法律层面的社会责任,也有道德层面的社会责任。为彰显自己善待消费者的诚意,企业应当在不低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定基准的前提下,释放最大善意。如自觉出台并切实落实覆盖产品开发、质量控制、广告策略、定价策略、售后服务、受理投诉等各个环节的、综合性的、诚信的企业社会责任政策。诚信的企业应当推行产品设计的个性化和安全性政策,应当自觉延长产品寿命,推行严格的产品质量控制制度,确保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应当合理定价,明码实价,价格真实完整;应当推行真正精明的广告策略,推行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易解、易得的消费信息披露政策;应当摒弃嫌贫爱富的经营理念,对待消费者一视同仁,不因个人身份或特征厚此薄彼;应当自觉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推行售后服务的人性化政策,自觉告别霸王合同,实现格式合同的公平化,不滥用自身的市场支配地位与消费者订立不平等条款;应当设立消费教育学校,开展具有自身特色的消费教育活动,建立信息咨询服务网站或网页,帮助消费者提高消费技能,培育成熟消费市场,传播文明消费、科学消费和理性消费的主流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