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个人业绩,销售主管在谈生意时拼命压低己方价格,造成公司450万元巨额损失。日前,受损失的联合利华公司和该销售主管严先生对簿公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严先生违反对公司的忠诚义务,赔偿9万元经济损失。
从2002年开始成为联合利华的销售人员,来自江苏的严先生先后担当销售主任和主管的职务。但令联合利华没有想到的是,他的销售业绩却让公司背负450万元的损失,法院也认为严先生违背了对公司的忠诚义务,赔偿9万元。
压价销售换业绩
2003年年初,严先生与江苏的一家大型超市———苏果超市公司拟签订一份供销协议,但双方约定的供货价格却低于联合利华公司产品价目表所列的价格,而且协议缺少联合利华公司的公章盖印。
由于联合利华和苏果超市签订的正规协议与上述协议存在着差价,严先生和对方达成了口头允诺,一年后由联合利华公司进行价格补偿。
如此一来,联合利华与苏果超市之间的业务量大幅增长,严先生也因此获得公司发放的近1万元奖金。
公司已补偿近90万元
2004年9月,苏果超市提出让联合利华补偿400万元的差价时,联合利华才知道严先生许下的口头允诺。两家经过协商,联合利华现已支付给苏果超市一部分补偿近90万元,而其他补偿归还在继续之中。
事发后,联合利华立即辞退了严先生,并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及其他间接经济损失共450万元。
严先生在法庭上辩解称,他之所以采取这样的协议方式,只是为了完成销售指标。其与苏果超市签订的大量低于联合利华公司产品价目表的价格协议,虽然没有得到联合利华公司授权,但公司也没有明确告知过不可以这样做。
按照严先生的说法,其在签订上述协议时曾经考虑过公司内部有一笔资金是提高客户增长率的,故想用这笔钱返利给客户,只是签订协议后没有向上级汇报。严先生同时承认自己确实存在过错,因此同意拿出3万元作为对公司的赔偿。
法院:公司管理有疏漏
法院经审理认为,严先生作为销售人员,其与客户约定的价格低于联合利华公司的定价,必须得到联合利华公司的授权,此案中严先生的所为明显违反了对公司的忠诚义务。现因其严重过错造成了联合利华公司的重大损失,对此,严先生理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另外,从2003年初至2004年9月,联合利华与苏果超市之间的业务量剧增,公司未对这一状况进一步加以了解,显然存在管理疏漏。故公司本身的管理问题也是造成公司损失的原因之一。
根据联合利华公司的损失,以及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严先生的实际收入状况等综合因素,法院判决严先生赔偿联合利华公司经济损失9万元。